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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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促进榆林经济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榆林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面向全市提供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和开发应用关键技术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方式

(一)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鼓励引进或创建国家级研发平台。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财政按照国家补助资金的200%予以匹配。

2.鼓励建设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财政按照省级补助资金100%匹配;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给予20万元补助。

3.鼓励新建研发机构。支持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大学在榆林联合共建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榆林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对其实施的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研发机构建成营运6个月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凡在榆企事业单位和高校承担中、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产业创新链、特色产业创新链)项目,市财政按照中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匹配。

5.技术转移奖励。对在榆林登记技术交易活动的企业,按当年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6.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资金全部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或研究团队。

7.积极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对在制约榆林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且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榆林示范推广的,经审核,一次性给予企事业单位研发费用总额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科技型企业培育

8.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新认定,奖补政策不变。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瞪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技创新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9.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对在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补贴。

10.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研发投入资金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开展科技创新服务试点。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服务资金,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和创新载体采购会计、法律、人才、技术转移、技术方案、知识产权等专业机构服务,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0%给予补贴。

12.鼓励企业参加重点行业展会。对榆林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的国内有影响力的重点行业展会,经审核,给予每家企业实际费用的50%,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参展费(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补贴。

13.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全国和陕西省创新创业大赛取得三等奖以上企业和创新团队,市财政按照中省大赛奖金的100%配套奖励,此奖励不叠加,同一企业或创新团队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4.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上述孵化机构每孵化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保障措施

15.加强县市区科技专项经费增长考核。市财政每年预算科技专项经费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按15%增长。市政府将各县市区科技专项经费逐年稳定增长15%列为对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16.加强研发投入动态监测。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动态信息监测机制,建设科技统计信息平台,运用科创政策梳理与服务软件系统,形成面向企业、科研机构、研发创新人才等不同服务主体的政策导航平台,强化对企业研发数据的监测汇总。建立科技统计评估制度,通报相关企业、县市区等科技统计工作情况,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三、政策兑现

(一)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以地方财政收益为来源的补贴(奖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分担;其他补贴(奖励),南六县按照市、县7:3比例分担,定边、靖边、横山、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园区按照市、县区或园区5:5比例分担,榆阳、神木、府谷按照市、县市3:7比例分担。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认定文件和实施细则确定奖补项目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

(三)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中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享受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追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政策由榆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